(2015)朝民(知)初字第50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50283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77号1号楼1-201房间。法定代表人徐蕾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罗毅,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自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