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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行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胡振清与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初字第00038号原告:胡振清,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王磊,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孙荣才,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宝强,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原告胡振清诉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依法由审判员马欣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泗贵、人民陪审员孙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胡振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被告灵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孙宝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振清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胡振清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振清负担。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王泗贵人民陪审员  孙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梦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