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克华、秦传艮与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克华,秦传艮,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蒋克华,男,194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舒城县。申请执行人:秦传艮,女,194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法定代表人:陈正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蒋克华、秦传艮与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舒民一初字第01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申请执行人蒋克华、秦传艮门面房一间,该房位于南海新居中与申请执行人铁匠铺相邻最近处,同时办理以蒋应宏为权利人的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登记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5年9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安徽舒城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南海新居中与申请执行人铁匠铺相邻最近处门面房一间交付申请执行人,同时办理以蒋应宏为权利人的产权登记手续,相关登记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二、申请执行人蒋克华、秦传艮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安龙审判员 董思杭审判员 倪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褚 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