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冯杰、曾元森与宁宇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中法立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杰。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曾元森。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宁宇。再审申请人冯杰、曾元森因与被申请人宁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经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冯杰、曾元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东明审判员 梁智良审判员 张国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