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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谢作荣、杨孝栋、何云喜、杨雅雯与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亡保险金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谢作荣。原告杨孝栋。原告何云喜。原告杨雅雯。以上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蓝咏帆。被告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李兴中。委托代理人李晓东。委托代理人胡先福。原告谢作荣、杨孝栋、何云喜、杨雅雯诉被告监利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支付工亡保险金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充分的沟通,达成了共识,故原告谢作荣、杨孝栋、何云喜、杨雅雯于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作荣、杨孝栋、何云喜、杨雅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作荣、杨孝栋、何云喜、杨雅雯负担。审判长  胡先莉审判员  程建清审判员  匡爱群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