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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执字第2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贾彦卫与王卫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彦卫,王卫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2666号申请执行人贾彦卫,电话:。被执行人王卫忠,电话:。关于贾彦卫与王卫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皋港民初字第07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54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240元,执行费3646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本院异地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缝纫机等设备,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