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杨广河与王海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广河,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杨广河。被执行人王海涛。申请执行人杨广河与被执行人王海涛租赁合同故责任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崖商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24063元。2016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将欠款交到荣成市人民法院,案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成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60.9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