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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50号钱伟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55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某,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于佛山市三水区,汉族,在业,住佛山市三水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5)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5日,被告人钱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街**号被害人李某的住处,将被害人李某放在主人房的一部卡西欧牌照相机、一对银手镯及人民币500元盗走。2.2015年2月5日至2月6日期间,被告人钱某去至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路**号被害人方某的住处,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入,将被害人方某放在该处的4瓶白酒及人民币2000元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庭审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方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钱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法医学DNA检验报告书、手印鉴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抓获经过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钱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 韬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叶玉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