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贝杰诉石国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杰,石国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贝杰,女,1967年2月2日出生。被告:石国刚,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杰诉被告石国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贝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贝杰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曲元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