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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贝杰诉石国刚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贝杰,石国刚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弓民一初字第00557号原告:贝杰,女,1967年2月2日出生。被告:石国刚,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贝杰诉被告石国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贝杰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贝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贝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贝杰负担(已交)。审 判 员  车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曲元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