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民申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利利、张连合、胡文与被申请人曹林林婚约财产纠纷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申字第0026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利利,女,汉族,1993年6月1日生,住商水县。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连合(又名张全得),男,汉族,1970年1月7日生,住址同上。系张利利之父。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文,女,汉族,1970年10月1日生,住址同上。系张利利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曹林林,男,汉族,1993年1月22日生,住商水县。申请再审人张利利、张连合、胡文因与被申请人曹林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商水县人民法院(2015)商民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和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周民终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张利利、张连合、胡文申诉称:原审认定的事实错误,申请人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彩礼,不存在借助婚姻索要彩礼的情况,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利利、张连合、胡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支持其申诉请求,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张利利、张连合、胡文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利利、张连合、胡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海峰审判员 李 静审判员 王迎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燕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