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立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4

案件名称

李金豹与杜江宏、李艳春申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金豹,杜江宏,李艳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立保字第102号申请人李金豹,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杜江宏,男,19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艳春,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李金豹与被申请人杜江宏、李艳春申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婧以其所有的晋MX**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金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杜江宏、李艳春银行存款XX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刘婧所有的晋M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毋春梅审 判 员  齐 莉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费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