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钟海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海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合刑初字第42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海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海云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原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因被告人钟海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2015年9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莫德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海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钟海云在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珠城宾馆503房内,将2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65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刘某、石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钟海云身上缴获正准备交付的2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作案用的手机一台。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海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2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海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毒品不是他的,钱也不是他收的,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钟海云在合浦县廉州镇廉州大道珠城宾馆503房内,将2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以1650元的价格销售给吸毒人员刘某、石某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钟海云身上缴获正准备交付的2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作案用的香槟金色直板按键OPSSON牌手机一台。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钟海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向吸毒人员刘某、石某抛售毒品的事实。其辨认出向其购买毒品的人是刘某、石某。2、证人石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向其与刘某抛售毒品的事实,其辨认出向其抛售毒品的人是被告人钟海云。3、证人刘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向其与石某抛售毒品的事实,其辨认出向其抛售毒品的人是被告人钟海云。4、证人关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向刘某与石某抛售毒品的事实。5、扣押清单,证实扣押到的物品情况。6、提取笔录,证实提取到的物品情况。7、称量笔录,证实称量的毒品重量。8、理化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对本案扣押的疑似毒品进行检验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将该结论通知被告人。9、证据保全收据,证实本案涉案毒品已依法移交合浦县公安局禁毒大队。10、现场勘查记录,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现场情况。11、刑事照片,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的情况。12、办案说明,证实本案的线索由证人关某提供;无法查实“阿关大”的身份;未查实被告人所贩卖的2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来源;尚未查获毒资的下落。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和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14、归案证明,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15、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4年刑满释放。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海云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向他人销售29.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海云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海云作案用的香槟金色直板按键OPSSON牌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钟海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海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28年4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钟海云作案用的香槟金色直板按键OPSSON牌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振才人民陪审员 黄训志人民陪审员 庞寒娟二〇一三年一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茜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