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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章执字第2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济南天海运输有限公司与章丘明希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天海运输有限公司,章丘明希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章执字第2203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天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连民,总经理。被执行人章丘明希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籍俊爱,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天海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丘明希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章丘明希化工有限公司因市场原因停产,通过查询工商、银行、车管、房管,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限内不能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章商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济南天海运输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章丘明希化工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叶山河执行员  张若书执行员  郭际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叶秀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