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二初字第00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彬诉被告王忠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二初字第00732号原告李玉彬,男,满族,退休干部,现住绥中县。被告王忠斌,男,满族,个体,现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彬诉被告王忠斌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邮寄费80.00元,由原告李玉彬承担。审判员 张岐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