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岱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尹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舟岱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某,务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岱山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燕,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孙文斌,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岱检公诉刑诉(20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3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幸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经营活动,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246975.57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分三次销售卷烟给舟山市普陀区的孙某,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37655元。2、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尹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叶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舟山市定海区小沙街道峙岙塘33号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09320.57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尹某在海宁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陈某、叶某、夏某、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烟款专户”开设申请表,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户明细对账单,卷烟进货明细表,抓获经过说明,被告人尹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称证人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证言有推卸责任,不诚实作证嫌疑,应予排除;尹某自愿认罪、系初犯、偶犯,缺乏法律意识,因烟草监管人员的纵容才犯罪,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非法销售卷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证人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所做的证言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证人夏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证言所要证明的关键内容和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并无实质矛盾,且能与证人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应予采信。故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尹某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尹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量刑,该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鹏超代理审判员 张向向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 琴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