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杨克古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克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刑执字第2525号罪犯杨克古,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盐边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克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2013年9月25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4月27日止。四川省攀西监狱于2015年9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依法进行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杨克古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杨克古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杨克古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克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获标准积分140分。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提交的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监狱提请罪犯减刑审查表、刑事裁判文书、历次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杨克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克古予以减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庆审 判 员 罗 春 秀人民陪审员 包 开 秀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衣留尔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