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恭执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贝晓龙与欧远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晓龙,欧远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恭执字第88号申请执行人:贝晓龙,被执行人:欧远城,本院在执行贝晓龙申请执行欧远城、周巧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5)恭民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刘玉芳审判员 秦品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