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民初字第4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李群富与唐辉、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群富,唐辉,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4395号原告李群富。被告唐辉。委托代理人明峰,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顺庆区铁昌路78号。法定代表人杨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群富诉被告唐辉、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辉、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群富撤回对被告唐辉、南充市强生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18元,由原告李群富负担。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思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