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516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安广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旺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