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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4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永富与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耀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富,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王耀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477号原告张永富。被告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漳泾仓桥村。法定代表人杨锡东。被告王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永富与被告无锡市嘉源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源公司)、王耀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张永富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永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嘉源公司、王耀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永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张永富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腾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