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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执字第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建华与黎晟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华,黎晟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执字第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建华,男,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身份证号码:2383。被执行人黎晟霖,男,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身份证号码:857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黎晟霖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杨建华清偿174,559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518元。但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黎晟霖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金额暂以人民币177,077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异议审查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向立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 海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