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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程虎与被执行人王武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程虎,王武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751号申请执行人:胡程虎,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王武汉,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宜秀民一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武汉在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有设备租金1115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武汉在安庆中重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有设备租金1115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