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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恢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朱兰英与朱申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英,朱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恢字第35号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朱兰英,女,×××,汉族,哈尔滨市平房区职工,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朱申明,男,×××,汉族,无业。本院在执行(2012)平法执恢字第35号朱兰英申请执行朱申明继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3.84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1)平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