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学军诉刘东、罗新纯、袁芬林、刘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898号原告李学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舒建国,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日莲,广东深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东,男,汉族。被告罗新纯,男,汉族。被告袁芬林,女,汉族。被告刘冬菊,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军诉被告刘东、罗新纯、袁芬林、刘冬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刘东、袁芬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95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担保人深圳市侯宝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2015龙)侯宝斋诉保第261号财产保全保函,自愿为原告李学军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刘东、袁芬林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95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小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静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