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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靳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项刑初字第00218号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某,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7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5)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向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6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靳某饮酒后驾驶豫P×××××号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项城市青年路中段附近时,被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后经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靳某血样检测结果为123.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靳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周口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靳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能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7日起至2015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李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