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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法执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春英与李红波、李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英,李红波,李新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滨法执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女,1969年2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红波,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新明,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李春英与被执行人李红波、李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淇滨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向申请执行人李春英送达了提供执行财产线索通知书,通知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李红波、李新明财产状况的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李春英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红波、李新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也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滨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春英如发现被执行人李红波、李新明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黄 超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