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苏运达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中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商初字第782号原告江苏运达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开发区经七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巧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镇江市中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南纬二路。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运达精密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市中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镇江市中金重工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俊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