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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尚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朱卫东与朱丽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卫东,朱丽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尚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朱卫东。被执行人朱丽明。朱卫东与朱丽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一、被告朱丽明结欠原告朱卫东借款人民币23000元。该款由被告分别于2015年2月26日前给付原告3000元,于2015年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底、2016年3月底、2016年6月底前各给付原告3000元,于2016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2000元。上述款项由被告直接汇入原告帐户(户名:朱卫东,账号:6217856101004566233,开户行:中国银行常熟市辛庄支行)。如被告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23000元中被告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被告还应自2015年2月26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就23000元中未履行部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50元。被告承担部分由被告于2015年3月底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预缴的案件受理费不需法院退还。”因朱丽明未履行,朱卫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额为201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各方确认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合计人民币20150元,扣除由被执行人朱丽明已履行的9000元,余款11150元,于2015年12月底、2016年3月底、2016年6月底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于2016年9月底前给付原告2150元。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给付,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按原法律文书执行。三、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附期限,致本案目前尚有1115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考虑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约定的给付内容附期限,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确认。因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附期限,导致本案未能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熟尚民初字第00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浦小宝审 判 员  曾昊清人民陪审员  周月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秋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