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汤民三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波与被告刘伟、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196号原告张建波,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明裕,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男,成年,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波与被告刘伟、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波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波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波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张建波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