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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执字第27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黄电刚、陈湘宁等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270、2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袁金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电刚。被执行人陈湘宁。被执行人黄电凯。被执行人淡玉玲。本院在审理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电刚、陈湘宁、黄电凯、淡玉玲追偿权纠纷二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分别在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和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被告黄电刚所有的牌照号为桂A×××××、桂P×××××、桂P×××××、桂P××××ד三一”牌大型工程作业车四台和被告陈湘宁所有的牌照号为桂A××××ד三一”牌大型汽车一台。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黄电刚所有的牌照号为桂A×××××、桂P×××××、桂P×××××、桂P×××××四台“三一”牌大型工程作业车进行了续查封。现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电刚所有的牌照号为桂A×××××、桂P×××××、桂P×××××、桂P×××××以及被执行人陈湘宁所有的牌照号为桂A×××××共计五台“三一”牌大型工程作业车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电刚所有的牌照号为桂A×××××、桂P×××××、桂P×××××、桂P××××ד三一”牌大型工程作业车四台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湘宁所有的牌照号为桂A××××ד三一”牌大型工程作业车一台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 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