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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商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韩明利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商初字第01325号原告韩明利。委托代理人张兴兵。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祥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汉训,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周德才,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明利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连云港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明利委托代理人张兴兵、被告电信连云港公司委托代理人顾汉训、周德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明利诉称,2015年5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180××××9888号码过户业务,当时营业员没有告知有每月保底消费389元。我的实际消费在50元左右,每月根本消费不了389元,而且该消费要到3000年1月1日。后原告多次投诉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解除180××××9888号码的保底消费389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00元话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电信连云港公司辩称,吉祥号码是电信稀缺资源,答辩人依据公开、公平、合理使用原则,将电信移动用户吉祥号码划分为不同等级,设置相应的保底消费。原告在充分知晓、了解吉祥号码的情况下自愿选择使用涉案号码,就应按其承诺履行保底消费义务。原、被告之间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8日,案外人何文波参加被告电信连云港公司iphone4s天翼合约计划0元购机,5780元话费从次月起分24个月返还,每月返还240元,最后一个月返还260元,需新入网办理天翼乐享3G上网版389元及以上套餐,在协议期内用户承诺按以上套餐连续在网使用24个月,欠停状态下套餐费收取和话费返还仍正常执行,用户承诺不停机、不销号、不换号、不过户,同时只能绑定所购买的通信服务、UIM卡、天翼号码和iphone4s手机(即机卡不分离),否则电信公司有权终止合约计划并停机,同时用户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合约计划期内免收副卡功能费。何文波在iphone4s天翼合约计划特别说明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同时,何文波选取吉祥号码180××××9888、套餐天翼乐享3G上网版389元,并在被告电信连云港公司业务登记单上签字确认,业务登记单载明:套餐有效期1年,以后如双方无异议,套餐自动顺延,每次续展期为1年。客户选择办理了天翼吉祥号码,客户自愿一次性充值作为话费,并承诺每月保底消费489元;竣工后次月生效(实际消费低于月承诺保底消费,按承诺保底消费收取。实际消费高于月承诺保底消费,按实收取。承诺保底消费不包括代收费。)。2015年5月22日,何文波与韩明利共同到被告电信连云港公司营业厅将涉案180××××9888号码产权过户至韩明利,并特别约定继续履行原客户约定。被告电信连云港公司的业务登记单载明涉案吉祥号码180××××9888的生效时间为2012年5月1日,失效时间为3000年1月1日。韩明利、何文波共同在业务交易凭证存根联签字确认,存根联载明“客户确认:本人同意所办理的业务采用电子协议模式;本人已详尽阅读并同意本交易凭证项下购物车号所对应的业务登记单及服务协议等电子文档全部内容;电信公司已就前述事项、内容进行了说明与解释。”上述事实,有业务登记单、话费账单、承诺书、业务交易凭证存根联以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案外人何文波在被告处办理的吉祥号码180××××9888产权变更业务及对应的业务登记单、业务服务协议等电子协议,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当恪守履行。原、被告双方在履行上述协议的过程中形成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在办理吉祥号码180××××9888变更业务时,未告知该号码存在保底消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原告还主张被告强制其将涉案吉祥号码180××××9888的保底消费至3000年1月1日,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与案外人何文波的业务登记单及被告与原告的变更业务登记信息的电子协议,其内容均明确显示该号码存在保底消费。虽然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协议,但被告韩明利在业务交易凭证上签字确认同意所办理的业务采用电子协议模式,且已详尽阅读并同意本交易凭证项下购物车号所对应的业务登记单及服务协议等电子文档全部内容,电信公司已就前述事项、内容进行了说明与解释。故原告主张被告在办理吉祥号码180××××9888变更业务时,未告知该号码存在保底消费,侵犯其知情权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在电子协议中吉祥号码180××××9888的保底消费有效期显示至3000年1月1日。被告辩称双方约定保底消费为长期有效,因电脑对长期有效的处理必须有起止期限,所以将有效期设置至3000年1月1日,并已就相关内容进行了说明和告知原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若认为该号码的保底消费过高,可以选择放弃对该号码的使用。本院认为,原告在业务交易凭证上的签字确认,足以说明被告已就相关电子协议的内容及相关事项向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原告对涉案号码的保底消费为长期有效应为明知,被告并未强制原告接受服务。综上,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号码的保底消费,并要求被告电信公司赔偿话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明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王明才代理审判员  高 旭人民陪审员  秦世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海云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