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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玲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刑执字第463号罪犯黄玲玲。现在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服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2015)温鹿刑初字第1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玲玲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玲玲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黄玲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玲玲减去拘役五日(刑期至2015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