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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一初字第01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王焕与兰荣立、辽宁省铁岭市久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焕,兰荣立,辽宁省铁岭市久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088号原告:王焕,女,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郭崇荣,男,系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黄土坎村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被告:兰荣立,男,现住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辽宁省铁岭市久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铁铃市新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负责人:刘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颖,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顺缘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荣立、辽宁省铁岭市久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焕诉被告兰荣立、辽宁省铁岭市久通车辆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沈北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焕并非实际的权利人,与本案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忠泽审 判 员  王霄霄人民陪审员  崔潇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