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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89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立权与周道新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权,周道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892-2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权。被执行人:周道新(又名周道清)。申请执行人王立权与被执行人周道清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周道清因聚众斗殴罪正在滁州清流监狱服刑(2014.12.24-2018.10.23),其名下的粮补账户和妻子的存款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刘发扬代理审判员  石 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