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支行与任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支行,任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顺支行法定代理人乔颜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任国平,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阳高乡河南滩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任国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国平银行存款70430.3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张彦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