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彭玉忠与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忠,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3236号原告彭玉忠,男,1963年3���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长合村。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九社。法定代表人方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玉忠诉被告重庆弗朗西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彭玉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玉忠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玉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彭玉忠承担。审判员 张 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馨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