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赵加宝与青岛顺风肥牛餐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加宝,青岛顺风肥牛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1063号原告赵加宝。被告青岛顺风肥牛餐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加宝诉被告青岛顺风肥牛餐饮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原告经通知后亦未按期交纳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方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俊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