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45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高岩华与被告于忠君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25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