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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845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受理原告高岩华与被告于忠君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到人民币25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审判员  梁志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