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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18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汤某、许某等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许某,张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80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6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行政拘留,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许某、张某犯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海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许某、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至6月4日期间,被告人汤某雇佣并伙同被告人许某、张某在瑞安市晟丰商务宾馆、舍丽槟宾馆、金茂宾馆、萨克斯酒店等处,利用发色情卡片的方式介绍失足妇女以半套300元、全套400元的价格向他人提供卖淫服务,且平分卖淫所得。其中,被告人汤某负责联系嫖客、卖淫女和发色情卡片;被告人许某负责开车和发色情卡片;被告人张某负责发色情卡片。期间已查明: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汤某、许某、张某介绍失足妇女到瑞安市晟丰商务宾馆向骆某提供1次卖淫服务。2015年6月4日凌晨,被告人汤某、许某介绍失足妇女周某先后到瑞安市五洲宾馆xxx房间、xxx房间、xxx房间向他人提供3次卖淫服务。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许某、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骆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清单及照片,电话查询记录,通话详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检查、辨认笔录,光盘4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许某、张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汤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某、张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二、被告人许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三、被告人张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扣押于公安机关的卡片,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荣者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