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和顺物业管理公司与冯学军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劳仲审字第315号申请人: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洪毅玲,总经理。被申请人:冯学军,住广州市东山区。申请人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冯学军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5)233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1、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仲裁委认为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就工作变更与冯学军协商一致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是错误的。2、仲裁委适用法律错误。冯学军不接受工作安排,旷工3天,经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短信通知2次催告上班,仍未回来上班,已经构成自动离职,不属于仲裁认定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综上,请求法院撤销穗劳人仲案(2015)2332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冯学军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本院认为,单位对仲裁认定的负责大厦3层或28层配电房的巡查工作,导致申请人工作量的增加,是对工作内容的变更所提的异议,属于对事实所提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申请不符合法院的审理范围。至于单位主张的仲裁认定的协商一致解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能举证证实劳动者的离职原因,仲裁认定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劳人仲案(2015)233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文建审 判 员 胡 宾代理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冕林芝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