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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执民字第34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刘凡诚、侯山峰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刘凡诚,侯山峰,陈华荣,刘展昭,刘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玉执民字第349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斌。被执行人刘凡诚。被执行人侯山峰。被执行人陈华荣。被执行人刘展昭。被执行人刘辉平。申请执行人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凡诚、侯山峰、陈华荣、刘展昭、刘辉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于2015年7月22日依据生效的(2015)台玉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台玉执民字第2698号,故本案属于重复立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同一生效判决,向本院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浙江国鼎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绍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曾皇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