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永山与被申请人谢中华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永山,谢中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诉前保字第158号申请人王永山,男,1972年1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前郭县。被申请人谢中华,男,1981年4月2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申请人王永山因与被申请人谢中华买卖合同纠纷,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谢中华所有的享御牌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谢中华所有的享御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不得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查封期满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辛立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