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630号原告何某某,女,被告高某,男,本院在审理何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加斌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