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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吴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林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光成,邻水县鼎屏镇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文学,重庆普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交纳2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