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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韩某,女,1987年08月2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秦某,男,1985年0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彩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