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韩某与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韩某,女,1987年08月2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秦某,男,1985年02月21日生,汉族,住临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彩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