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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巨生与徐西坤、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西坤,吕巨生,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西坤。委托代理人:于洪涛,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巨生。委托代理人:刘士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山东五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西坤因与被上诉人吕巨生、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泰山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军审 判 员  朱峰代理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