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吕巨生与徐西坤、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西坤,吕巨生,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西坤。委托代理人:于洪涛,山东宇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巨生。委托代理人:刘士强,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建,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华,山东五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西坤因与被上诉人吕巨生、泰安市泰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泰山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魏军审 判 员 朱峰代理审判员 刘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