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玉英与张效林、陈伟权、廖洪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769号原告:张玉英,住新疆。原告:张效林,住河南省柘城县。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彬,系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伟权,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廖洪德,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营业产所广东省云浮市区浩林东路2号。负责人:莫志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英、张效林诉被告陈伟权、廖洪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玉英、张效林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因证据不足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英、张效林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英、张效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张玉英、张效林负担。审判员 李剑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舒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