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民初字第028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郝某甲、刘某某与郝某乙赡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刘某某,郝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897号原告郝某甲,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郝某乙,男。原告郝某甲、刘某某与被告郝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磊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甲、刘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郝某甲、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某甲、刘某某撤回对被告郝某乙的起诉。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永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