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执字第01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敏与吴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蜀执字第01573-1号申请执行人:张敏,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吴鉴,男,196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敏与吴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吴鉴已将全部执行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张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吴鉴名下位于合肥市翡翠路东丹霞路南华宇花园xx和xx号房产的查封;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申请人张敏用于诉讼保全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合肥市南园新村x幢xxx室房产,现申请人张敏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吴鉴名下位于合肥市翡翠路东丹霞路南华宇花园xx和xx号房产以及张敏名下位于合肥市南园新村x幢xx室房产两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齐碧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