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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高民申字第10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伍永芳与瓮安县平定营镇小溪村小溪坪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伍永芳,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小溪村小溪坪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07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伍永芳,男。委托代理人:刘建军,贵州行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小溪村小溪坪组。代表人:王泽学,该村民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邹朝源,贵州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伍永芳因与被申请人贵州省瓮安县平定营镇小溪村小溪坪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南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伍永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宇代理审判员  黄千柏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雯 来自: